电话:18632906777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职场观察

试用期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

来源:智达人才网 时间:2022-03-18 作者:智达人才网 浏览量:

  许多用人单位为了省事,一般告知劳动者试用期还在考察期间内,因此暂时不为其缴纳社保,待试用期后转为正式员工再为其购买社保。甚至有的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试用期之前还有一个“磨合期”,大概十天左右,让员工自己购买一份商业保险。一些劳动者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加之不少单位在招聘时会提出试用期不缴纳社保,所以大部分人以为这是正常的,以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保,从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及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保管理部门投诉,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明欠缴事实并责令单位补缴员工社保。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15-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邢台智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冀ICP备07000076号-7 冀公网安备 13050202000368号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唐宁10号 EMAIL:530812756@qq.com

人力资源证: 0502000423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