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公司给的聘书仅注明聘用岗位,并未写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重要劳动合同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一份劳动合同的成立一般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公司单向颁发聘书,实际上属于合同成立的“要约”阶段,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邀请,劳动者没有对其进行签字或者盖章,并未作出相应的“承诺”,难以认定双方是否协商一致并认可履行聘书的内容,因此该聘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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