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Copyright C 2015-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邢台智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冀ICP备07000076号-7 冀公网安备 13050202000368号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唐宁10号 EMAIL:530812756@qq.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