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8632906777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职场观察

疫情期间,只对部分人停工且只发停工待遇是否合法?

来源:智达人才网 时间:2022-03-25 作者:智达人才网 浏览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两规定只对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能够提供正常劳动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分别予以明确,但并未将适用条件限于用人单位的全部停工停产,因而部分人也可以停工停产。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15-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邢台智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冀ICP备07000076号-7 冀公网安备 13050202000368号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唐宁10号 EMAIL:530812756@qq.com

人力资源证: 0502000423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