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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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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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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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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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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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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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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